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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75号───────────────

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亚泰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881;

宋尚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彭雪松,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秦 音,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安亚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19年1月30日,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70,000万元到78,000万元,预计净利润为1,000万元到9,000万元,同比减少88.56%到98.68%。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明确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19年4月24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9,732万元,业绩由盈转亏,与上年同期(调整后)相比将减少99,912万元,同比减少124.6%。导致此次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吉林银行的实际业绩不及预期,致使公司对吉林银行的实际收益减少1.33亿元,以及对吉林亚泰集团(辽宁)建材有限公司补提9,944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在业绩预告中提及并充分提示不确定风险。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9,732万元。

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2018年度盈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00万元到9,000万元,但实际业绩亏损19,732万元,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就上述投资收益、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等事项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同时,公司迟至4月

2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投资收益、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等进行充分、审慎的评估,并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确保预告业绩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审慎,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尚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会计师彭雪松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秦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安亚人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尚龙、时任总

会计师彭雪松、时任董事会秘书秦音、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安亚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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