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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等部门沟通并递交信息披露文件及有关资料;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常规信息披露业务或者直通车业务,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云南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不能保证,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或者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应当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简称“指定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简称“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的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章 临时公告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出售财产的决定;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7、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0、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管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0、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的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六)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董事会秘书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

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和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的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公开的信息尚未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七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知悉本制度第六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或是否需要董事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散。

第五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十三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披露信息文本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报告有关人员。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将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撰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外,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先提交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的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发布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不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

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第六十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E-KEY确认身份,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当日15:30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其他指定媒体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协商确定文件提供、获取及披露事宜。

第六十六条 直通车公告范围之外的信息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直通车公告范围之外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子化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根据信息披露审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

第十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保证在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知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擅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等惩戒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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