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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股票代码:600883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2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本次用于申购该委托理财产品的资金均为存放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闲置流动资金,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

970153)

●委托理财期限:自《中信建投智多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2年1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根据流动资产状况,为合理运用公司自有资金,在评估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率、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本金参与申购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产品或“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该产品的实际投资本金将与目前公司持有的其他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循环交替使用,确保公司委托理财总额度不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最高额度。

(二)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流动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产品类型产品名称金额 (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预计收益金额(万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商理财产品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15,00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产品期限收益类型结构化安排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自《中信建投智多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已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订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业务操作规程》、《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操作规程》等专项内控制度,规范了公司短期投资业务的审批和执行程序,加强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促进相关业务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2、公司投资部门拟定短期投资理财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实施。

3、公司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对受托方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事先预审,严格把关,密切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状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及时采取相应赎回措施;同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投资情况,并报送董事会备案。

4、公司风控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履行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报送董事会备案。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2022年1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

根据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使用自有流动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申购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如下: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委托方: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全称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简称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
基金代码970153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4月27日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存续期限自《中信建投智多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自上而下精选资产,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分配的时间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本集合计划每季度收益分配按照分红权益期的收益进行支付。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不含)的2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公告并完成本集合计划当期的收益支付,具体分红权益期和收益支付时间由管理人决定。实施收益分配的时间为收益分配日。在收益分配日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将分配的收益通过销售机构划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
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费0.90%(年费率)
托管费0.05%(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0.25%(年费率)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方式采用一次签约、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集合计划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
主要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PPI 走势、M2 变化、利率水平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变化(包括财政、货币政策等)来判断当前宏观经济周期所处的位置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分析判断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综合流动性预判,在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内,适时动态地调整各资产投资比例。 2、债券的投资策略 (1)债券选择策略:本集合计划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 债券种类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2)平均久期配置: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还将根据具体收益率曲线特征确定合理的期限结构特征,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具体包括子弹型、哑铃型和梯型策略,在长期、中期、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曲线的形变中获利。 (4)信用债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价,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综合考量银行的资质与信用评级选取交易对手方,在比对询价基础上选取最具性价比的资产,并注重投前投中投后的操作风险控制。 4、回购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流动性风险评估的前提下,通过逆回购配置在资金面变化过程中把握投资机会。谨慎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但出现具有利差套利空间的情况下积极参与。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法律法规准许的前提,积极挖掘市场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机会,在充分考虑各类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参与。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
购;(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本条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1、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集合计划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2)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6)本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0%;本集合计划与由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9)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1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1)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1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 时,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13)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时,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1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17)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18)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19)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集合计划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
10%;(20)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1)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1)、(2)、(14)、(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违约责任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3)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集合计划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易杠杆倍数
其他本产品为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详见前述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三)该产品的类型为货币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资金周转所需的前提下实施的,该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

常开展。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充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本次购买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的投资行为,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和授权,公司本次购买的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该产品运行期间,公司业务部门将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该产品的运行情况;公司财务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风控内审部对投资资金的使用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实时跟踪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上述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成立时间法定 代表人注册资本 (万元)主营业务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1月2日王常青775,669.48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及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和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咨询等。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受托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资产总额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4,527.91800.06298.72102.35

(三)本次委托理财资产受托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资产总额777,255,145.82
负债总额38,165,170.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39,089,974.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94,818.25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39,089,974.97元、流动资产286,174,614.70元(其中货币资金为92,833,693.31元),本次购买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不超过15,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30%、52.42%、161.58%。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该产品,不影响日常经营运转,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在投资期限和投资赎回灵活度上做好合理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公司本次购买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的资金均为存放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闲置流动资金,该部分资金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科目,取得的收益将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选择购买的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与其他风险。其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一)本集合计划赎回资金当日可用,次日可取,因此当投资者需要提取资金时,至少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赎回集合计划份额。

(二)本集合计划采用自动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如果没有对资金预留额度进行调整,资金账户内的新增可用资金可能被自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从而产生影响投资者资金使用的风险。

(三)本集合计划公布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不作为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的依据。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四)本集合计划可能会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货币工具,集合计划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集合计划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集合计划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

2022年1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月

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根据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流动资金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占公司2021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0%,该资金额度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八、公司自上述决策程序授权至本公告日,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理财产品类型实际投入金额实际收回本金实际收益尚未收回 本金金额
1私募基金产品—平安信托固益联3M-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代码:B46229)3,000.00未到期未到期3,000.00
3私募基金产品—平安信托固益联3M-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代码:B39666)3,000.00未到期未到期3,000.00
4私募基金产品—平安信托固益联3M-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代码:B52748)4,000.00未到期未到期4,000.00
5券商理财产品—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970153)3,483.55未到期未到期3,483.55
合计13,483.55--13,483.55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4,000.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5.41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9.65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13,483.55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1,516.45
总理财额度15,000.00

公司自上述决策程序授权至本公告日,累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尚未收回本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483.55万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对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授权额度。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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