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穆金光先生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本次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穆金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徐逸星 仇 斌 郭站红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