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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0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对持股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持股公司70%股权(持股公司是LG化学在中国境内新设的一家公司),并通过持股公司间接购买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70%的权益(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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