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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7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施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获取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5、通过实施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积极性,激发卓越领导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关注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和“现金分红比例”三个指标,该等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等。公司综合考虑了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设定2019-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为8%、18%、28%、38%、48%,有效反映了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和持续获利能力;公司设定解除限售期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20%,有效反映了公司经营的收益成果;公司设定2019-2023年度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均不低于70%,表明公司利润水平维持在较好状态且重视股东回报。公司上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该议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高 宏张心灵 吕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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