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内蒙古伊利公益基金会捐赠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内蒙古伊利公益基金会(简称“伊利公益基金会”)为公司于2016年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的以扶贫济困,积极开展公益事业,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的非公募基金会。为实现伊利公益基金会宗旨,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捐赠的方式向伊利公益基金会捐赠20,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用于支持全国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突出贡献的科研团队和积极抗疫的社会各界人士及其他公益事业。
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内蒙古伊利公益基金会捐赠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高 宏张心灵 吕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