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1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0/6/9 | - | 2020/6/10 | 2020/6/10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10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6,096,378,858股,扣除公司同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30,720,02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913,183,654.73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公告》,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30,492,025股公司股份。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065,886,833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228,000股,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本总数为6,065,658,833股。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10元(含税)计算: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065,658,833×0.81)÷6,065,886,833≈0.80997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6,065,658,833)×0]÷6,065,886,833=0 因此,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0997)÷(1+0)=前收盘价格-0.80997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0/6/9 | - | 2020/6/10 | 2020/6/10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股东呼和浩特诚信经济贸易公司、包头市伟光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呼市糖粉厂伊利公司持股会、上海运赢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有限售条件股东凭股票账户卡、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红利收据、持股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从2020年6月10日起到公司办理领取手续。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1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1号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71-3350092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