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500份。本次注销符合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2016年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彭和平 纪 韶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