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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请示》,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对公司已投和未来拟投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专业化管理,提高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为了提升公司的产业拓展能力,寻求协同效应,有效把握新的市场机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珠海健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共同出资设立母基金(简称“健瓴母基金”),设立规模为20亿元。健瓴母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包括具有良好投资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实体等。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协同推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请示》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蔡元明 石 芳

二○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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