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对设立广州工控广日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工控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广州工控广日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和能力,提高公司对投资标的运作的专业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鹏翼、廖锐浩、叶广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