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许尤洋 刘志云 凌建明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