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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空港:关于与厦门翔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厦门翔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旗下全资子公司厦门翔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及流动性,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授信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财务独立性。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部等组成,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专业分工,负责落实各

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预警报告,并采取措施,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第六条 公司应动态跟踪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一)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四)公司可不定期地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授信等金融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处置第九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

(一)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情形;

(二)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责令整改;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小组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二)拟定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高效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存放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工作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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