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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租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1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18-024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2名,出席会议董事12名。经董事会审议,一致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第二条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
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为主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赁为主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3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高级管理人员。
4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 融资租赁业务; …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 融资租赁业务; … (十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第二十条 …上述股东在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其拥有的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5月31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234,665.0268万股。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图表中出资时间为2014年11月)第二十条 …上述股东在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其拥有的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5月31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234,665.0268万股。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图表中出资时间为2014年10月)
6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不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7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8第二十五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第二十五条 经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程序办理。
9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0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1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2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需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从其规定。
13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出资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修订)颁布前股东已出资的,自其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出资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
14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对本公司履行诚信义务;…(九)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批准后承担与发起人股东同等的义务或银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十一)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对本公司履行诚信义务;…(九)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批准后承担与发起人股东同等的义务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十一)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
15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16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根据具体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7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18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19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0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1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22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23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七)审议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关联交易事; …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七) 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的其他事项。
2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5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6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
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
27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职务的董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职务的董事。
28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决定公司对外投、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一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重大关联交易;但是,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29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的提
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30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 (二)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明确董事会的权限。重大事项应严格按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 (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31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向主管部门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东大会。…
32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3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4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董事在书面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由董事签字。 但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事项,须采用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由董事签字,但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事项,须采用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且必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
35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不得做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做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36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助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并经监管部门核准或解聘。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助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并经监管部门核准或解聘。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任职资格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满足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要求。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任职资格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满足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要求。
38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9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一百四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监管部门核准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以及与总经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40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可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1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以确保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42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送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43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然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提取一般准备。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累计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累计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可分配利润的30%。 …30%。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对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
45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三)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46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47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到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到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48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9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50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51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52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53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公司正式完成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施行。

注:因上述增减条款导致《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序号变化的,将按照《公司章程》条款序号顺序顺延或递进,《公司章程》中涉及互相引用的条款序号出现变化,同时做出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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