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议《关于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双方拟对《金融服务协议》进行修订,将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0亿元”修改为“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亿元”,大幅降低了每日最高存款额度,并新增维护公司利益的条款。
3.公司制定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能源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4.董事会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