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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重庆燃气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权责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余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授权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或提交独立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议,并安排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书面提议需由发出提议的监事本人签字,并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

(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记名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席安排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进行签字确认,并按照通知或会议召集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以传真或者邮寄等方式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逾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二十七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还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1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或超过监事总数1/3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原因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收集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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