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重庆燃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证券代码:60091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1月

目 录

一、释义 ...... 1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说明 ...... 7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0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12

(四)结论性意见 ...... 1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重庆燃气: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重庆燃气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6. 有效期:指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

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16. 《通知》: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17. 《10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18. 《45号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20〕45号)

19. 《指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

20. 《公司章程》: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3.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重庆燃气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对重庆燃气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重庆燃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102号文》《45号文》《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年12月3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6、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同行业样本企业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重庆燃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说明

1、调整的依据

(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采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或者对标企业,均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或者考核办法中载明所属行业范围、选择的原则与依据及对标企业名单。(二)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2)《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第(五)款中备注说明:“同行业公

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3)2020年12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因此,本次同行业样本企业调整事项由董事会确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调整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1)调整的原因

根据《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2022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31家全部披露2021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新奥股份、水发燃气、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5家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或业务具有特殊性原因导致数据不可比,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为保证同行业业绩对比的合理性,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同行业样本企业进行调整,将新奥股份、水发燃气、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

5家上市公司调出本次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

(2)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对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下31家同行业企业运营情况进行了分析,其中,新奥股份、水发燃气因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比,上述5家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新奥股份(600803.SH):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新奥股份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新奥股份于2020年9月5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置出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新奥股份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奥国际及精选投资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能源合计369,175,534股股份,约占新奥能源总股本的32.80%。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奥股份2019年度营业收入由调整前的135.44亿元调整为886.5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由调整前的12.05亿元调整为29.06亿元。2021年度,新奥股份营业收入1160.3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02亿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新奥股份的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影响,相关数据不具有可比性,需将新奥股份调出同行业样本。

2)水发燃气(603318.SH):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派思股份(2021年6月1日,“派思股份”更名为“水发燃气”)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派思股份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派思股份分别以5.52亿元、5.424亿元收购其向美源辰能源和豪迈新能源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派思股份营业收入由2019年度的3.24亿元增加至2020年度的11.33亿元。2021年度,水发燃气营业收入

26.08亿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水发燃气的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影响,相关数据不具有可比性,需将水发燃气调出同行业样本。

3)新天绿能(600956.SH):业务特殊性

根据新天绿能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新天绿能主要从事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旗下拥有风电业务、光伏业务和天然气业务。2021年度,新天绿能张家口崇礼风电制氢、沽源西坝、康保大英图等项目实现全部并网发电。公司参股的丰宁抽水蓄能电站正式投产,创造装机容量、储能能力、地下厂房规模和洞室群规模四项世界第一。2021年度,新天绿能实现营业务收入159.85亿

元,其中风电/光伏板块业务61.71亿元,占比达38.60%;实现净利润27.12亿元,其中风电板块实现净利润21.47亿元,占比达79.17%。鉴于新天绿能业务特殊性,相关数据已不具可比性,需将新天绿能调出同行业样本。

4)九丰能源(605090.SH):业务特殊性根据九丰能源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九丰能源提供涵盖国际采购—远洋运输—码头仓储—加工生产—物流配送—终端服务等全产业链产品及服务,主营产品包括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甲醇、二甲醚(DME)等。九丰能源在“海气资源池”方面优势明显,在LNG 船远洋运输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所位于华南地区的LNG、LPG接收站具有较强稀缺性。在资源池方面,九丰能源已与马石油和ENI签订LNG长约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至 2026年3月31日),进行按约长期采购。同时,与国际市场诸多知名能源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进行LNG、LPG现货采购,如马石油、卡塔尔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Vitol(维多)、Glencore(嘉能可)、Marubeni(丸红)、Pavilion(兰亭)、Chevron(雪佛龙)、韩国SK燃气等。2021年度,九丰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84.88亿元,同比增长 107.42%,主要系其LNG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较上年同期大幅提升,及LPG销售单价同比涨幅较大所致。综上,鉴于九丰能源业务具有特殊性,相关数据不具可比,需将九丰能源调出同行业样本。5)深圳燃气(603319.SH):业务特殊性根据深圳燃气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2021年9月,深圳燃气收购全球第二大光伏胶膜供应商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深圳燃气收购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光伏电站资产,进入光伏发电行业;深圳燃气所在的粤港澳大湾区正在大力推进“煤改气”、“瓶改管”、天然气发电等重点应用领域,天然气需求强劲。2021年度,深圳燃气经营进口液化石油天然气批发业务37.43亿元,合并斯威克收入17.34亿元,发电业务7.72亿元,智慧服务20.71亿元,以上不可比业务收入共计83.20亿元,占深圳燃气2021年度营业收入214.15亿元的38.85%。综上,鉴于深圳燃气业务具有特殊性,相关数据不具可比,需将深圳燃气调出同行业样本。

经调整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业样本数量由31家变为26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1000407.SZ胜利股份14600635.SH大众公用
2000421.SZ南京公用15600681.SH百川能源
3000593.SZ德龙汇能16600856.SHST中天
4000669.SZST金鸿17600903.SH贵州燃气
5002259.SZST升达18600917.SH重庆燃气
6002267.SZ陕天然气19603053.SH成都燃气
7002700.SZST浩源20603080.SH新疆火炬
8002911.SZ佛燃能源21603393.SH新天然气
9300332.SZ天壕环境22603689.SH皖天然气
10300435.SZ中泰股份23603706.SH东方环宇
11600207.SH安彩高科24605169.SH洪通燃气
12600333.SH长春燃气25605368.SH蓝天燃气
13600617.SH国新能源26831010.BJ凯添燃气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0年12月30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2月29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以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8%,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1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6.1%。 注:①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②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其中净利润是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核算依据。③因《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天然气初装费。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利润基数以还原自2017年1月1日取消初装费的口径作为计算依据;在各考核期内,因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应调增或调减剔除。(2)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8.84%,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4.18%; (3)2021年度营业利润率6.64%。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
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8万股尚未办理回购注销外,其余21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当期解除限售系数为1.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021年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均已达到,21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03.976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相应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97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2%。本次具体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1王颂秋董事、董事长36.0011.8833%0.0076%24.12
2王继武董事、副董事长36.0011.8833%0.0076%24.12
3吴灿光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29.009.5733%0.0061%19.43
4付秀平副总经理29.009.5733%0.0061%19.43
5李金艳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9.009.5733%0.0061%19.43
6文小松副总经理14.004.6233%0.0029%9.38
7蒋映晖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9.009.5733%0.0061%19.43
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1325.20437.31633%0.2783%887.884
员)、核心骨干人员(合计212人)
共计(219人)1527.20503.97633%0.32%1023.224

注: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公告》

5、《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6、《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张飞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 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