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6/17 | - | 2021/6/18 | 2021/6/18 |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本公司总股本4,444,444,4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44,444,444.5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6/17 | - | 2021/6/18 | 2021/6/18 |
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992095、029-88992080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