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18 号)核准,湖南盐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1,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3.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6,500,000.00 元,扣除
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7,745,283.02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88,754,716.98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18]9136 号)。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
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募
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
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及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采取分期增资方式分别向全资子
公司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衡盐化”)、湖南
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澧盐化”)、湖南雪天盐业
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天技术”)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和对应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募集资金专项 募集资金存放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号 主体 账号 金额(元)
1 食用盐提质 湘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430501764336 0.00
升级技术改 盐化 有限公司长沙华兴 00000111
造项目 支行
制盐系统节
湘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60101130
2 能增效技术 14,879,760.00
盐化 公司长沙分行 0291897
改造项目
食用盐提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湘澧
3 升级技术改 有限公司长沙华兴 48,134,057.79
盐化
造项目 支行
制盐系统节
湘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60101190
4 能增效技术 999,400.00
盐化 公司长沙分行 0291312
改造项目
食用盐提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雪天
5 升级技术改 有限公司长沙华兴 19,745,132.94
技术
造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为湖南盐业(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分别为湘衡
盐化、湘澧盐化、雪天技术(以下简称“甲方二”,下文甲方指“甲
方一”和“甲方二”),乙方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华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
为: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
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丙方。该等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欧阳刚 、
王志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
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