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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盐业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1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刘少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本次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未发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少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玉成 李 斌 杨平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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