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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华塑股份与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依据华塑股份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向华塑股份提供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协议签署方

甲方: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乙方: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2、服务内容

(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办理该业务时收费参照同行业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2)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存放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10亿元;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

关规定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参照主要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期同类同档存款利率,并保持全部成员单位执行统一的存款利率。

(3)代理甲方办理乙方有权代理的保险业务。代理费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银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行业水平收取。

(4)办理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服务收费参照同行业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5)办理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10亿元,日贷款额度(含应付利息)不超过10亿元。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参照在主要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同档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6)其他金融服务。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3、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吸收华塑股份存款余额为3.60亿元,总授信额度为10亿元,提供贷款余额为1.58亿元。

华塑股份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盈利性,公司制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资产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将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在内的财务报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出具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塑股份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华塑股份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华塑股份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华塑股份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华塑股份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袁大钧 董江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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