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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公司党群人事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5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能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及其日常办公机构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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