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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4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行使。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审议前条第四项至第六项事项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也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发出通知时,应同时发送会议材料。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审阅,并提前沟通对各项审议事项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做好会前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确认,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参加会议名称);

(四)对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

写明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

(五)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分为三项,分别为赞成、反对、弃权。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表的意见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上述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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