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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规避风险,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各项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期限与其董事任期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计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相关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数据及法律数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组织召开,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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