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河北新天绿
色水发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河北新天绿色水发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
(以下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