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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新天绿能关于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的机构及风险处置原则第二条 公司设立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为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计法规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为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本预案规定的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公司财务管理部,由其负责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风险预防与处置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金融业务风险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以便领导小组

根据本预案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对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公司及各子公司、部门、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条 对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预防与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2、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筹划、落实各项预防、化解风险的措施。

3、定期评估,重在防范。公司应持续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加强风险监测与评估,有效防范风险。

4、及时预警,妥善处置。对金融业务风险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有效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降低存款风险损失。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财务公司相关经营资质,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资质或资质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应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中应包括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内容、协议期限、利率定价原则、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定价原则等内容。此协议不得有排他性条款。

第七条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在内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信息等,评估财务公司的财务与业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由公司总会计师督促公司相关单位及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3、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4、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6、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7、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8、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9、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10、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1、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2、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3、公司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上述风险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组织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法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风险应急处置程

序开展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1、敦促财务公司进行详细情况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2、多渠道了解信息,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3、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任务目标;

2、各项风险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

3、风险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1、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改正;

2、立即组织回收资金,如: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3、其他可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承诺,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财务公司资本金。

第五章 后续事项的处置

第十六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公

司对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影响进行认真分析,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公司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如有必要,公司需调整存款比例。若存款风险因素持续不能消除,公司需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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