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可能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违规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合法、合规。
7、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徐国祥、陶修明、尉安宁、许志明、靳庆鲁
签署时间: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