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就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吴弘先生、冯兴东先生和何炫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其他有助于做出判断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吴弘先生、冯兴东先生和何炫先生经董事会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徐国祥、陶修明、尉安宁、许志明、靳庆鲁
签署时间: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