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阅读和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配股定价方式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就本次配股发行证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主体对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配股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分别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许志明、靳庆鲁、吴弘、冯兴东
签署时间: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