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董事学会刊发的《董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职责划分,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 | 修改条款 | 修改依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包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执行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董事指引》91条等规定及公司经营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