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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条)(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在时间及内容上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同样信息境内外有不同披露要求时,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进行披露。公司依据股票上市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持信息披露的同步,保证投资者同等享有信息知情权。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按上交所要求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按联交所要求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资金管理总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的披露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发业绩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批准有关业绩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尽快刊发业绩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批准有关业绩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对外担保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及程序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下述信息,公司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暂不披露该信息或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一)相关信息属于法律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披露的信息或披露会构成违反法律或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的信息;

(二)国家机密;

(三)经公司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得以保密的商业秘密或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及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机构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管理总部、稽核总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交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六)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审议,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审核披露。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当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总裁和董事长报告。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规定,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等。公司及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做好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八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需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外,公司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就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并经办公室同意,方可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 公司各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a)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b) 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按要求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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