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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定义。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七)法律、法规、证券监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因特殊原因推迟刊发业绩公告日期的,除遵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外,自原公告刊发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期间;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五)持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交易所需的手续的期间;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前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本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

(一) 须于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有关董事;及

(二) 按上文第 (一) 项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5个工作日。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而有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委托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上市后的10个香港工作日内,公司董事、总裁及监事(如适用)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要求披露权益,反映其在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上市当天在公司的权益情况。

第十六条 在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上市后,如公司董事、总裁或监事(如适用)在公司的权益有任何变化,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要求在3个香港工作日内披露其权益的变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披露、要约收购等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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