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某新建具有交易功能移动APP存在上线测试报告中缺少稳定性测试内容、安全测试报告不完整、压力测试报告缺少明确结论等问题。 上述事实不符合《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1日
关于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公告日期:2022-09-01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