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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7

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4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鉴于《公司章程》已进行了修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0年7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第六条 内容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1、 第三条 内容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法律、法规或株冶集团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法律、法规或株冶集团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 第五条 内容原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3、 第五条后增加一条 内容为: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4、 第六条 内容原为: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容原为: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十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现修改为: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容原为: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现修改为: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容原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现修改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内容原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现修改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本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总经理工作细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第七条 内容原为: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现修改为: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本次《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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