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0年12月
目 录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的议案 |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
分条款的议案
一、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6月8日,我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同意公司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溁湾镇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由湖南有色委托交通银行向公司发放永续型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贷款为无固定期限,为永续型委托贷款。贷款用途为:补充株冶集团流动资金。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2018年6月25日签订了《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 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仅就该永续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往来通道进行了约定。
二、《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调整的背景及调整方案
遵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永续债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适用金融政策的变化,优化公司的财务状况,近期公司与湖南有色、交通银行就
前期开展的永续委贷事项进行了沟通,拟对三方原签订的《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二)。合同拟修订条款如下:
原《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第一条 1.5条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采用单利按年计算利息,付息日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21日。第i笔贷款存续期限内,自第i笔贷款资金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含)起至其满3年之日(不含)的期间,利率为4.75%/年;满3年后,第4年起至第6年在第1至3年年利率基础上每12个月跳升0.2%,即第4年4.95%,第5年5.15%,第6年5.35%;第7年年利率为10%;第7年后,每个年度年利率不再调整,年利率均为10%。”现修订为如下内容:
“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采用单利按年计算利息,付息日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21日。第i笔贷款存续期限内,自第i笔贷款资金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含)起至其满3年之日(不含)的期间,利率为4.75%/年;满3年后,第4年起至第6年在第1至3年年利率基础上每12个月跳升0.1%,即第4年4.85%,第5年
4.95%,第6年5.05%;第7年年利率为5.25%;第7年后,每个年度年利率不再调整,年利率均为5.25%。”
三、合同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净利润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拟申请授权事项
为提高《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后执行及修订的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与永续委托贷款合同有关的全部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永续委托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签署与永续委托贷款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和法律文件;决定终止永续委托贷款合同;办理永续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手续和其他相关事宜;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永续委托贷款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授权在本永续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