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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株冶集团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的各子公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三、定义

本制度所指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是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控制的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四、职责

公司财务部为存款资金风险控制责任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进行控制。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3.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

1.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存、贷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

(3)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为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风险评估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1)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34条(见附注)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3)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指派专人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四)风险防范

1.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存款比例超过20%;

(4)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

(5)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6)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7)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湖南有色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3.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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