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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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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解答投资者、新闻媒体等机构和个人咨询时,态度要热情有礼貌,回答问题要谨慎。回答问题要以公司所有已对外披露材料内容为依据,不得超出公司对外已披露材料的内容。对暂时不能解答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待请示有关部门或领导解决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回复。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因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外部单位和个人对公司进行咨询或要求进行采访、参观等活动,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提前与公司预约确认时间。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只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可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除非得到董事长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备。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的要求披露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改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后,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此外应当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二)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工具和产品;

(四)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六)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有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无论是否对公司股价波动、公司声誉和利益带来影响,公司都将根据事情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通报、记过、开除等。

第四十六条 若属于恶意,并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移交有关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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