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099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福成,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直接持有128,137,15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2021年6月12日,公司披露自查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的公告称,张明玉、李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员工,其购买公司股票所用资金来自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其中,李福成实际控制张明玉的账户自2018年2月至8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500,760股,成交金额约3,450万元;实际控制李军的账户自2018年2月至5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644,870股,成交金额约为1,693万元;实际控制张明玉的账户于2018年2月13日、8月8日、8月9日,共计卖出公司股票159,400股,成交金额约175.83万元,获利约
21.33万元。公司同时披露,李福成已将上述违规买卖股票所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
李福成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规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且未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其在六个月内利用他人账户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合计15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