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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
公告日期: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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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755	分        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17日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问题。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财务分开、业务独立,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你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违反《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现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采取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等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违规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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