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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9-006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条款

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低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于30%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六条第四款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 (七)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及其它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10%的,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以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银行授信业务除外)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二)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二)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准。

修订后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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