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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关于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1

上证公监函〔2021〕0038号

关于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经查明,2018年7月17日,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集团)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称,郴投集团通过无偿划转受让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或公司)

12.43%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0月18日实施增持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600,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持股比例增至16.65%。

2020年3月25日,郴投集团再次披露增持计划称,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郴投集团再次增持公司股份3,035,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本次增持后,郴投集团持股比例增至17.47%,距2018年7月17日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持股变动比例累计已达5.04%。郴投集团在股份增持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11月7日,郴投集团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时郴投集团持股比例已达19.98%,超比例增持数量约占总股本的2.55%。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较大影响。郴投集团应当根据持股变动情况,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但郴投集团未按规定在累计增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增持,也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累计增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55 %时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增持数量约占总股本的2.55%,数量较大。郴投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考虑到,其一郴投集团已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增持计划,后续超比例买入郴电国际股份均为履行增持计划的行为。其二,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持股比例增至17.68%,增持比例达到2%、持股比例增至18.71%时,郴投集团均披露了提示性公告,向市场明确其持股变动情况。其三,郴投集团在增持前后均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股东身份未发生变化,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小。其四,郴投集团在后续2021年1月30日持股比例达到20.18%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公开承诺,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郴电国际股份。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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