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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行年动方案,进一步规范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原则、程序和内容,明确经理层对董事会的责任、行使职权、职责履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经理层其他成员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原则上不越级报告,确有必要时经理层其他成员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并负责落实。

第四条 凡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会报告。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

动)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报告的事项,不得在事后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对董事会决定或安排的事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在事前或事中报告。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报告主要内容有: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状况、突发(重大)事项、工作中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层履职情况,重点包括:

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公司安全环保、经营管理、资金、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年度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包括:经营管理思路、主要经营指标计划、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工作计划等;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定期财务报告,总经理安排财务部每月向董事长报送主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九条 突发(重大)事项报告,对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应报告的突发(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遭受重大资产损失;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五)遭受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条 授权事项报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理层决策事项,决策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文件或纪要,汇报授权事项决策情况。

第十一条 日常事项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经常就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质询工作机制,董事长、董事可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成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报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或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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