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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选聘工作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发挥董事会功能作用,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职权,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经理层,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经理层成员选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经理层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结构优,形成整体合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选聘经理层成员,负责组织制定经理层选聘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等。董事会内设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选聘和管理基本规范,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坚持公司党委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委征求董事会意见,组织人选推荐、考察等工作,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强烈的创新意识、较强的治企能力,具备现代化管理能力,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熟悉上市公司治理;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不得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公司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一)根据经理层成员选聘需要,公司党委会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选聘经理层成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其中:总经理人选一般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人选一般由总经理提名。公司党委征求董事会意见后,就初步建议履行相关报告程序。

(二)根据报告反馈结果,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在初步建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薪酬激励、调整退出等内容,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公司党委、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考察程序。

第十一条 经公司内部推荐产生的经理层成员人选,由公司党委召开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任用建议,履行相关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报告反馈意见,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形成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聘任或者解聘,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的,可予以续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协议根据经理层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制订。一般应包括:任期、权责与禁止事项、绩效考核、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指标,结合经理层成员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聘任协议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调整,调整后需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规范经理层成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经理层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因转岗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转岗或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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