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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新财务报表格式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在原财会[2018]1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自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二)金融工具政策

2017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

整。

(四)债务重组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根据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了2019年中期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2018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影响报表科目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调整前金额调整后金额调整前金额调整后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498,190.661,847,688.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498,190.661,847,688.0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5,635,249,899.154,623,811,447.35
应收票据1,281,470,743.011,060,554,980.22
应收账款4,353,779,156.143,563,256,467.13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847,111,822.454,114,905,530.37
应付票据118,257,607.153,619,654,061.89
应付账款728,854,215.30495,251,468.48

(二)金融工具政策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追溯调整。

(四)债务重组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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