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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健全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议。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且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

议;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2名或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通知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委员本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网络等通讯形式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的委托。委员同时委托2名或2名以上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根据所议事项的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和审议通过的议案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均须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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