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稳定,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能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同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就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超过2.8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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