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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3. 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本次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及董事会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相关安排。

二、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 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焰 毛景文 沈政昌 胡乃连 郭勤贵

2022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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