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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为在发行后继续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利分配计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书面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所发表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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