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反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4、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