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0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940,160,21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5.704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陈有升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裴侃先生及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934,228,970 | 99.6942 | 5,927,542 | 0.3055 | 3,700 | 0.0003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宝、杨颖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5日